近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某某、欧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郑某、刘某某、林某某、赵某6人非法经营案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欧某某、林某某、赵某的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改判。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从他人购入香烟再对外进行贩卖。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郑某某又雇佣上诉人欧某某、原审被告人林某某、赵某帮助其贩卖香烟,其中,郑某某负责联系上家非法购进香烟、利用微信朋友圈发送出售香烟广告、联系快递公司,欧某某、林某某负责再从上家处取货、分包、打包、利用快递公司向买家邮寄香烟,赵某某用其微信朋友圈帮助发布出售香烟的信息,招揽买家,吸引买家互加微信号,按照买家要求购买的品牌、数量,让郑某某安排发货。郑某某向买家销售香烟金额共计1432879.02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郑某某伙同欧某某、林某某、赵某销售香烟金额共计984120元。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上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出售香烟的广告信息,与买家互加微信好友,按照买家需要购买香烟的品牌、数量,联系他人以快递方式向买家销售香烟,并从中赚取差价利润,销售金额共计536587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买卖香烟的信息,买家看到信息与其联系并约定买卖香烟的品牌、价格、数量后,联系他人以快递方式向买家销售价值共计440171元的香烟。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欧某某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林某某、赵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郑某某、刘某某、欧某某、林某某、赵某的量刑适当。鉴于杨某某在被抓获后,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故依法予以改判。维持对原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及判处刘某某等4人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对上诉人杨某某改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原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