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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 我们在行动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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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爱,更有责任。近年来,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这类案件往往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发现,被害人维权难度大,如果监护人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导致孩子的各种权益遭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在开展“三官一律”进社区活动时,发现一起因监护人怠于监护职责导致的未成年人辍学案件,未检检察官立即介入调查,积极开展工作,最终解决了未成年人辍学问题。

  

深入社区 及时发现问题

  

  在开展“三官一律”进社区活动时,某社区工作人员向未检检察官反映,社区管辖范围内一名本应该就读小学五年级的孩子小强(化名),父母离异后由父亲担任监护人,但因父亲在外地工作目前辍学在家,其父亲通过点外卖的方式为孩子提供一日三餐。未检检察官随即实地入户走访,深入了解情况,根据社区提供的具体信息开展详细调查,经过多次走访了解到,小强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因在外地工作无法接送孩子上下学,同时因家庭琐事对小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检检察官认为, 小强父亲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进行监护干预。

  

释法说理 督促父母履职

 

  在明确了问题及方向后,未检检察官立刻开展了行动,先是积极同小强父亲取得联系,要求小强父亲立刻回到嘉峪关市解决问题,并对小强父亲说明问题的严重性。随后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共同与小强父亲谈心交流问题症结所在,明确提出当即需要解决小强继续完成学业和无人监管的问题,小强父亲讲明了这样做的原因及希望解决自己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未检检察官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小强父亲进行教育督促,指出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小强父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未检检察官保证会尽快安排好工作上的事宜并承诺让小强尽快复学。

  

多方联动 顺利回到校园

 

  在对小强父亲进行完教育督促后,未检检察官、公安干警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对小强复学的事情极为关注,在充分考虑到小强家离原就读学校较远的实际情况征求了小强的意愿,帮助小强转到了离家近的学校,小强顺利地回到了校园。

 

  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采取刑事、民事多措并举的方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