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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电费“薅羊毛”?法官:违法了!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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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代收电费引发的纠纷,经承办法官当庭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经营的网吧与被告郑某经营的火锅店共用一块电表。经营期间,二人商议由郑某代收电费并向供电部门按时缴纳。王某向郑某预付10000元电费押金。2022年2月,王某经营的网吧停止营业,要求郑某返还剩余的电费押金4132元。同时,王某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供电部门多次调整减少电费单价,但郑某并未告知其减少收费,仍按原电价进行收费,累计加收电费达18381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郑某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退还押金及加收电费。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经营的网吧受疫情影响已经停业,郑某的火锅店也举步维艰。考虑双方经营的企业均因疫情遭遇困境,法官综合法理与情理进行调解,告知郑某其加收电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郑某承诺一个半月内退还王某电费押金及加价收取费用共14132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电价作为民生问题,往小了说,关乎企业的生存成本,往大了说,牵涉经济转型升级。近几年,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的系列文件,要求各收费主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在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本案在生活中并不是个例,房东或物业公司将水电费转手加价的行为普遍存在,许多租客、业主考虑维权或找房子、搬家各方面成本过高,对多交水电费的情况敢怒不敢言。一些单位和个人转供电加价牟利,甚至还存在多层转供、层层加价的情况,以至于最终到租户、商户使用时成了两次加价且远超正常标准的“三手电”。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有悖国家政策初衷,还涉嫌违法。

       

  疫情当前,企业和商户普遍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降低成本,为企业纾困解难,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将严格落实降价利好,坚决杜绝拿电价牟利的逐利行为。对拒不执行水电气暖收费政策和存在违规加价行为的,除判决返还多收费用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