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检察院坚持以民生为本,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为百姓求公道、为社会消戾气的具体举措,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2020年3月,因山丹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将4000立方砂石料露天堆放,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对其作出罚款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山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被申请人职权问题影响案件审理,山丹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中止审理。2021年5月6日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山丹县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审理。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请求减免罚没款为由,向山丹县检察院提出化解行政争议的申请。
山丹县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向行政机关调取了卷宗并听取了双方意见,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在执法调查中缺乏必要的释法说理,疫情期间罚款过重不利于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处罚过重且行政处罚发生在疫情期间,行政机关在处罚时酌情考虑减轻处罚符合当时国家政策的理由应当采纳。
综合分析案情后,山丹县检察院同山丹县司法局联系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多次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会,从有利于纠纷化解、优化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向其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及被处罚人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在疫情期间行政处罚应当酌情考虑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的角度提出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及政策,对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的事由予以采纳,将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变更为5万余元。申请人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足额缴纳了变更后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