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乐县始终坚持“弱有所扶”的为民情怀,秉持“扶危济困”的司法理念,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依法、及时办理好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年至2020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7件,发放救助金371.1826万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103人。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县财政局和政法各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救助案件的受理、审查、上报等日常事务。政法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构,指定内设的业务部门及人员负责司法救助的具体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法及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措施,协调落实救助资金的议定、审查、管理、拨付、使用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法各单位还建立相应的救助资金管理档案。
完善工作规则。制定《民乐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让司法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开展;让司法救助案件件件依规,件件落实,件件有效。
规范救助程序。政法各单位积极发挥司法救助主体责任,做细做实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案件承办人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审查后,按照要求报县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后由县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研究。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安排政法各单位与县财政局对接拨款,将救助款兑付给被救助对象,化解矛盾、息诉息访。这样层层把关杜绝了“关系救助”和“人情救助”,确保对困难当事人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
狠抓监督管理。救助工作严格执行救助条件和标准,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确保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案件、最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体。并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实行受理、审批、拨付、使用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