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授权范围的规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出台《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规范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好地保障检察官办案质量。
《规则》对检察官联席会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检察官联席会议根据案件和业务研究需要召开,旨在发挥检察官专业特长,集思广益,对办理案件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咨询、建议,确保案件办理的质效。检察官联席会议不形成会议决议,检察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建议,可以成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作出处理的参考。
《规则》规定了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检察官。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是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检察官联席会议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列席,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联席会议可以跨部门召开,参加会议的检察官不应少于3人。
《规则》规定了讨论案件的范围。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本院办理的下列案件: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及涉众涉访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及敏感案件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内部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拟撤回起诉案件;拟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提请抗诉、撤回抗诉案件;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及抗诉案件;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刑事申诉改变原决定案件及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案件;检察官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规则》规定了会议召开的程序。检察官联席会议召开前,承办检察官应当提前1天向参会人员提供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 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先行进行类案检索,并将类案检索情况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规则》规定了会议结果的运用。《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参会检察官发表的意见是检察官办案的参考,是否采纳由承办检察官决定,并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会议讨论情况。承办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应当定期研究类案,总结办理类案的经验、做法,促进检察官之间的业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