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某天,孙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条“出售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一天可赚160元”的消息后,觉得这钱好赚,于是主动添加了“幸福一生”的微信号。聊天中,对方要求孙某办理两张银行卡即可赚取佣金。
当天,孙某便在西安分别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业务。
不久,孙某接到“幸福一生”微信消息,来到西安一酒店内,将手机和银行卡交给一微信名为“百花酔”的男子。该男子用孙某手机支付宝开通了网商银行,并使用其银行卡和支付宝进行资金转移活动。
此后,“百花酔”又接连两次使用孙某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大肆进行转移资金,并支付孙某报酬520元。
据公安机关查证,“百花酔”通过孙某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转移资金94万余元,其中涉及孙某账户的电信诈骗案件共计12起,涉案资金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账号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移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镇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