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2月8日上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故意杀人犯谢宝林执行了死刑。
2019年3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谢宝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宝林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罪犯谢宝林2016年与已有家庭的被害人安某某(女,殁年41岁)结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4月中旬,谢宝林与安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安某某拒绝与谢宝林继续来往。同年4月20日11时许,谢宝林骑摩托车至甘肃省环县车道乡红台村马河队安某某家附近守候。当日13时许,安某某出门放羊,谢宝林尾随。行至红台村马河队红台沟内,谢宝林要求复合不成,与安某某发生争执,谢宝林即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安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等处捅刺,安某某抵挡过程中滚落沟底,谢宝林追至沟底继续持刀捅刺,致安某某心脏、肝脏贯通创,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谢宝林家中将谢宝林抓获,并从谢宝林藏身的衣柜中查获其用购买的射钉枪及配件组装而成的枪支一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罪犯谢宝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谢宝林违背公序良俗与有夫之妇通奸,在女方拒绝来往后,其因复合不成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谢宝林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谢宝林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谢宝林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