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强、苏某等人强奸、抢劫、引诱、介绍卖淫、非法拘罪、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全案十三名被告人中有九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八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判处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8日以来,被告人刘某强、苏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轮奸,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在庆城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初步形成了以刘某强为首要分子,苏某、吴某为重要成员,田某程、陈某立等人为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应当认定该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