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峰(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环县人,农民。)犯故意杀人、盗窃、赌博、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峰未提出上诉。经报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一审以故意杀人、盗窃、赌博、非法拘禁罪判处吴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吴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1年10月9日上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盗窃、赌博、非法拘禁罪犯吴峰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吴峰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庆阳市委政法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