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底打脸,洗脚水泼头,强迫上街乞讨,门窗喷写“还款”字样、上门据守滋扰债务人亲属及生活场所……
为了追讨债务,庆阳市西峰区一小额贷款公司雇佣他人拘禁债务人,并以多种方式寻衅滋事。
日前,镇原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唐某等1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2012年,贾某与他人出资设立庆阳市西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由贾某担任法人代表及董事长,聘任袁某某为总经理负责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李某担任出纳及信贷员。
公司成立后,先后向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及孙某某等人发放贷款。至2014年底,前述债务人均不能如期偿还贷款。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间,贾某雇佣唐某、袁某等人帮忙讨要债务。唐、袁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王某、陈某等人替该公司收账,约定收回贷款后从中抽成作为报酬,并指派袁某某、李某为收账人员提供信息和带路。
唐某等人在收账过程中,采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拦截、贴身滋扰、非法据守他人家中、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财物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方式,强行讨债,并直接或间接受到贾某指挥,向其汇报进展。
期间,因人手不够,经贾某同意,唐某又在劳务市场雇佣臧某、薛某夫妇参与收账。
在共同犯罪中,贾某、唐某为主犯,袁某、李某等人为从犯。该团伙共实施非法拘禁6起,寻衅滋事7起。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在讨债中,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寻衅滋事,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中,贾某、唐某等6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袁某、兰某等5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臧某等4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还认为,该案系小额贷款引发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被告人实现债权目的性较强。被害人拖欠巨额贷款长期不还,在案件起因上亦存在过错。
据各被告人犯罪动机、情节、产生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镇原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中,办案法官指出,涉案小额贷款公司系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贷款公司,其发放的贷款均为合法债务,且利率在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倍以内,属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故贾某等人在讨债中虽采取了触犯刑律行为,但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