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子午岭林区法院开庭审理杜某某等14人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非法盗掘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暴力挖掘致使国家保护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尽数遭到破坏,因保护不当使文物严重氧化腐朽,丧失了考古价值,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进行了长达9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因本案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悉,黄土高原腹地的子午岭碧峦翠嶂,林海莽苍,春日寂寂,位于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林区内的墓葬群却并不宁静。自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等人盯上了林区深处沉睡地下的文物,试图通过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大发不义之财。在结伙成功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等14人于2018—2019年间先后对20余座战国晚期、汉代的古墓葬进行盗掘,盗得文物40余件。盗墓过程中,1人因盗洞坍塌被掩埋,窒息死亡。
我国《刑法》中盗墓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大家,古墓并不神秘,盗墓难逃一刑,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遭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