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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建立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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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财产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当前,一些领域和行业违法行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现象还比较严重,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这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往往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不作为交织在一起,也反映出相关领域行政监管制度机制方面的缺漏。去年以来,平凉市检察院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民生热点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财产安全。截止2021年底,共立案办理案件1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份,督促追回资金369余万元。
  近期,平凉市检察院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与市监察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衔接会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保护国有财产为重点,以健全制度机制为保障,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平凉市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为全面、深入、高效开展“检监、检行”公益诉讼协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有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执法司法保障。
  《意见》提出了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有序、高效便捷,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督促协同、共治共赢”五项基本原则。要求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健全机制,严格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提升协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明确了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经营性国有财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税收类、费用类国有财产;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如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国有房屋出租收取的租赁费用、国有资产入股的分红等以及其他类型国有财产。
  《意见》建立了国有财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包括建立会商通报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协作调查机制、督促整改机制、行政违法预防机制、宣传培训机制等六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