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按照“首犯不罚”的柔性执法原则撤销一例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平凉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推广运用柔性执法理念的首例,充分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与行政执法平衡统一的原则,对全市推广柔性执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某屠宰厂因其生物质锅炉存在颗粒物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该案受理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通过阅卷调查,综合研判,认为该企业锅炉颗粒物浓度超标属首次发现,且违法程度为“情节轻微,无后果”,加之当事人事后愿意积极改正,安装除尘设施,至该案结案前已经完成整改。根据《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积极推行柔性执法,促使市场主体自我纠错,在确保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尽量不增加其经营成本。行政复议机关最后撤销了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首犯不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对该屠宰厂决定不予处罚。
守法有原则,执法有温度。本案的处理使当事人懂法知错并及时整改,鼓励支持该企业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发展,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树立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柔性执法理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促整改,做到企业和社会共赢,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