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6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获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获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车辆面包车一辆、扳手两把、钢筋钳一把予以没收。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准备作案工具和交通工具,先后多次窜至景泰县周边地区盗窃重型半挂牵引车、单桥水罐车、装载机等车辆上的蓄电瓶共计44块及生羊肉、电钻、电锯等物品;被告人高某某单独盗窃景泰某商砼站内四辆商砼车蓄电瓶8块。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韦某某、高某某向其出售的蓄电瓶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韦某某、高某某出售的蓄电瓶48块。张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现金30000元,作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所收物品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值进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