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尚某某诈骗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尚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14000元。
李某某是本案的被害人,也正是她,将被告人尚某某推上了审判法庭,而这个男人,却是和她有过海誓山盟的“爱人”。2014年8月,仅有小学文化的景泰籍农民尚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后,谎称自己叫刘某某,未婚,并以刘某某的身份与李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被告人尚某某在取得李某某信任后,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先后以购买古董花瓶、跑工程、看病、复查身体、为李某某儿子在兰州买房子付首付等为由,累计骗取女友李某某钱款1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尚某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