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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返利?特大电诈团伙用这些虚拟货币骗了2290余万元……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2-01 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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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开始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今年9月,这起由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检察院参与办理的跨陇粤两省四市的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落下帷幕,12名被告人得到应有惩罚。而这起案件仅甘肃境内的受害人就有600余人,涉案金额达2290余万元。

  以虚拟货币拉群下套牟利

  2020年4月份以来,黄某、朱某谎称五行币、火币、贺币等数字币可以进行交易升值,购买者可以获得高额提成奖励,先后通过制作虚假APP、创建微信群向群成员推广出售其发行的虚拟五行币、火币、贺币等数字币,再由朱某通过非常规手段购买来的结算账户管理资金,套取现金,从而获得暴利。

  “我们建立会员群,从上级手中购买来火币、贺币等,通过发宣传、搞推广的方式发展下线,然后诱导群成员购买,采取扣除下线人员部分本金的方式来获取盈利。”该犯罪团伙的一“团长”刘某供述称。

  一分钱或两分钱一个的五行币、火币、贺币,在虚拟APP交易平台上,操盘手每次通过“饥饿销售”的方式,向一级“团长”出售规定额度的虚拟币,并规定一级“团长”再向自己发展的二级“团长”、“队长”出售后,可获得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提成......仅仅一次的推销出售,就可获取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利益。

  白银市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维军介绍,逐层的传销、推广背后,犯罪成员、受害人之间虽未谋面,但因利益诱惑,更多的是直接转账购买。这种采用远程操控、非接触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往往伪装成具有合法外衣的方式,抓住受害人想短期内获得高提成、高收益的心理,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由于该案是跨区域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嫌疑人之间、嫌疑人与被害人、诈骗人与取款人之间大多为非面对面接触,固定证据成为破案的关键所在。”会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宏梅介绍。

  鉴于此,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该院第一时间选配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与侦查人员会商、分析案情,研判取证方向、取证需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时全面规范固定了书证、物证、电子证据,为案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奠定了基础。

  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对黄某、陈某等12人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阶梯型量刑建议实现精准打击

  考虑到此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不同嫌疑人在案件中从事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故意及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为准确定性、精准打击,白银市检察院和会宁县检察院共同研究取证标准,并就案件的证据收集、口供的印证、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嫌疑人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进行了精准分析研判。

  “我们从电子证据入手,加班加点‘抽丝剥茧’,全链条分析研判,审查涉案人员之间的证据关联性和载体关联性,先后多次召开案件分析研判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涉罪定性等问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段式评价、阶梯型定罪,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张维军说。

  经过认真分析研判,查找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讨论,会宁县检察院最终以诈骗罪对黄某等3人提起公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冯某等2人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曹某等3人提起公诉,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李某等3人提起公诉,对张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审判环节,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2021年7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等3人11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冯某等2人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曹某等3人3年至4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某等3人1年、缓刑1年6个月至2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除陈某等4人提出上诉外,其他人员均认罪认罚服判。2021年9月26日,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等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