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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靖远法院北滩法庭:小孩放炮引火灾 家长担责赔损失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6-02 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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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太调皮,家人急上火。近日,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北滩法庭受理并化解了一起因小孩儿调皮,燃放鞭炮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2022年3月3日,家住白银市靖远县北滩镇南滩村的刘某某突然发现自家放置饲料草的彩钢房着火了,立即与家人、邻居通过租赁水车、铲车等设备组织救火。在刘某某与家人、邻居的努力下,终于将大火扑灭。经刘某某现场查验,其存储的大约420捆饲料草被燃烧殆尽,自家彩钢房也被烧毁,烧损面积大约有27平方米,好在这场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022年3月4日,刘某某向靖远县公安局报案,请求调查火灾发生原因。经过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火灾当日,同村张某莹、马某某的儿子张某某(不满7岁)在中午玩耍时,点燃爆竹,不慎将刘某某家放置的饲料草点燃,进而引发火灾,导致刘某某家遭受经济损失。后刘某某多次与张某某的监护人张某莹、马某某就财产损害赔偿进行协商,张某某以小孩子不懂事为由,不愿意赔偿。

 

  2022年4月26日,刘某某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父母张某莹、马某某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5480元。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查阅卷宗、核对证据材料,并向出警民警了解案情。经审查,火灾确系年仅7岁的张某某所致,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张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张某莹、马某某承担。同时,因刘某某对属于易燃物品的饲料草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是简单堆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开展调解,核对具体财产损失,希望当事人双方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给予孩子一定的警示、教育,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莹、马某某赔偿刘某某财产损失550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付清。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小孩独自燃放鞭炮十分危险,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人为玩火引发火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发火灾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切不要忘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出了事故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