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却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及其朋友的银行卡一起提供给对方。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软件联系之前在境外赌场上认识的两名境外人员做代付、跑分赚取佣金。经三人商定由该两名境外人员负责联系跑分上家,张某某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做代付、跑分,按做代付、跑分金额的1%获利三人平分。2021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陆续用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做代付、跑分共计37万余元,获取非法所得7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软件发布兼职做代付、跑分赚取佣金的广告,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在西安市某公寓利用银行卡进行做代付、跑分,完成一单代付任务获利100元佣金,跑分 1万元获利200元佣金,组织被告人黄宗英先后利用自己名下的10张银行卡做代付、跑分共计85.5万余元,获取非法所得5300余元。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自己的卡自己用,莫给罪犯当帮凶。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出借、出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轻则征信受损,影响贷款、就业,重则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