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

当“枪手”撞上“枪口”——白银市白银区法院审结首例代替考试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6-30 2887
字号:A A    颜色:

考试请“枪手”?
一个不落 全部严惩!
诚信应考
你我笃行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通过2021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经他人介绍,王某某将参加此次考试相关证件转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并让张某某代替王某某参加考试。

  2021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被告人王某某的准考证、身份证前往“2021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点”,顶替王某某参加2021年甘肃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科目考试,在开考后被该考场监考教师发现并报警。

法院:被告人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张某某、王某某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了考试制度、妨害了国家关于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仍一意孤行,希望通过作假舞弊的手段,以获取更好的考试成绩。

  为维护国家考试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旨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司法实践中多是经介绍、共谋,由“枪手”代替应试者参加各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试者、替考者、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破坏了特定领域职业竞争的公平性,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此也提醒所有应试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考试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