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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景泰首例!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宣判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8-12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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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景泰县人民法院首例以危险作业罪判决的案件。

  2021年9月16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改装后的厢式货车,先后三次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加油站购买92号汽油共1130升,后储存于景泰县黄河路居民区旁一彩钢房内向过往车辆销售。2022年1月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扣押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储油罐两个、92号汽油538.05升、加油机一台、违法所得人民币2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景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选择到正规加油站为自己的爱车加油,“黑加油站”的油品不仅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质量难以保证,且加油计量无法保证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十分困难,消费者要认清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也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