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好心搭载同学,怎么反倒要赔偿这么多钱?这让我以后怎么教育孩子?到底该不该助人为乐?”王建军(化名)眼神困惑地看着上门走访的检察官,仿佛在寻求答案,又仿佛在自言自语。儿子王一乐(化名)在一旁低着头,手不时地攥着衣角。
放眼望去,这个家清贫、凌乱。通过聊天,马芳了解了王建军家的基本情况:王建军有三个孩子,老大王一乐正就读高中,媳妇多年前外出后再也没有回来,家里还有两个老人,全家的重担都压在他一个人身上,既当爹又当妈,生活十分困难,是村里的精准扶贫户。
“儿子的同学受伤了,我们的心里也很难过,帮助付点儿医药费也是应该的,只是数额太多了,一下子拿这么多钱实在困难……”
这是2020年7月9日定西市检察院检察官马芳到通渭县走访案件当事人时的一幕。在与王建军一家的接触中,马芳深切感受到了这家人的朴实和善良。
这次走访,源起于2020年5月19日定西市检察院的一次接访。当时,王建军带着儿子王一乐来到该院,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对他儿子的民事判决。
定西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依法调阅了原审案卷材料、核实了当时的庭审记录,并前往通渭县实地询问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
原来,2018年10月18日中午放学后,同学石峰(化名)因自己的自行车不在,想让王一乐搭载他回家。途中,石峰摔下车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医院建议石峰出院后休学一年,继续服药巩固治疗至16周岁后行颅骨修补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0310.32元。2019年3月24日,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石峰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40000元,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60日。
2019年4月11日,因双方对赔偿未达成一致,石峰将王一乐起诉至通渭县法院,请求判令王一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51973.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峰与王一乐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等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王一乐监护人王建军赔偿原告石峰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3486.56元。
判决生效后,王一乐向定西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一乐又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仍被裁定驳回。最后,王一乐找到了检察机关。
“王一乐无偿让石峰搭乘自己的自行车,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按照我国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王一乐在出于善意、无偿施惠的过程中又因过错对受惠人石峰造成身体损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酌情减轻。原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没有对好意施惠人王一乐适当地减轻赔偿责任,与民法的基本精神不相符。”马芳说。
2020年8月5日,定西市检察院依法向定西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时,考虑到现行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王一乐、石峰系同学,双方的关系良好,且王一乐的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本着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定西市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随后,法院采纳了定西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在定西市检察院达成的和解协议,即由王一乐给付石峰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共40000元,石峰不再要求王一乐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这一法条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与本案不谋而合。”定西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周维进表示,“生活中‘好意施惠’无处不在,它是一种善意的、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的是互帮互助的社会传统美德,在司法办案中需要鼓励和弘扬。这不仅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