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例一:
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将以每个30元—80元租来的微信,以每个100元—140元的价格出租给其八九个上家,用于建立微信群发刷单类诈骗广告,被告人曹某某共计获利22368元。2020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将其租来的其中一个微信号二次出租给QQ昵称为“天”的上家,2020年10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该微信建的微信群发出的刷单类广告进行刷单兼职,被骗7900元。
案例二:
2021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刷到一个可以“捞偏门”的视频,随后在评论区按提示下载某聊天软件,通过该软件搜索“跑分”二字并加入到其中一个群,在该群结识一名男子,通过与该男子的交流中得知办理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可以出租挣钱,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人杨某某按照该男子指示分别在甘肃省兰州市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于2021年3月9日携带办理的银行卡使用该男子提供的飞机票前往福建将上述银行卡出租,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出租的五张银行卡中有三张银行卡涉案,共涉案28起、涉案流水金额达626053元。
以上两起案件经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检察机关一致,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公民朋友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就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贪图小便宜,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婪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定西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