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对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辖区内首例“黑校车”超载类型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成立陇西县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家政服务,但其却从事学生托辅业务。2021年4月25日21时许,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载学生沿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陇西血站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车内共搭载小学生15人,该车核载6人,超员166%。
检察官释法
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员接送小学生,非法从事校车营运活动,且实际载客人数超出核载人数近166%,严重危害乘车儿童人身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学生家长切勿贪图便宜、便利,让孩子搭乘“黑校车”上下学。从事校车营运活动的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车规范、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校车营运活动合法合规。(定西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