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犯杨国华,男,生于1988年2月6日,云南省施甸县人,农民。
2018年12月,罪犯杨国华联系同案被告人余小强(已判刑)商议运输毒品,并让余小强找个有驾照的人开车,余小强遂找到表哥周某华。同年12月20日,杨国华指使余小强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小竹楼饭店附近从他人手中接取毒品,后二人共同将毒品藏匿于余小强的云SA***3号比亚迪轿车后排座椅靠背中。随后,杨国华驾驶云MA***9号奥迪轿车在前探路,余小强、周某华驾乘云SA***3号比亚迪轿车在后跟随,准备一同前往甘肃省。行至云南省施甸县城附近时,云SA***3号比亚迪轿车出现故障,杨国华即从租车公司租赁云MC***7号本田越野车,并与余小强一起将毒品转移至该车后备厢中。行至甘肃省礼县时,杨国华驾驶的云MA***9号奥迪轿车出现故障,其又从租车公司租赁甘KR***6号现代越野车,再次与余小强一起将毒品转移至该车后备厢中。后杨国华驾驶云MC***7号本田越野车在前探路,余小强、周某华驾乘甘KR***6号现代越野车跟随,共同赶至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12月24日16时许,三人在三甲集镇吉哈家清真寺附近准备向他人交付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甘KR***6号现代越野车后备厢中查获海洛因18 228.07克。
罪犯杨国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杨国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国华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杨国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2年2月17日将罪犯杨国华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