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马某娟向兰州中院送去了“为人民办实事,为百年添光彩”的锦旗和感谢信,以此对法院院法官公正办案、为民司法表示感谢。
马某娟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马某娟应聘某公司出纳员后,网络诈骗分子通过QQ设局欺骗马某娟骗取其所在公司财产,马某娟当时并未生疑,将近50万元转至他人账户,事后马某娟发现被骗,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并追回14万多元。该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马某娟向公司赔偿损失,仲裁委以该公司的请求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娟向该公司赔偿35万多元。马某娟不服,遂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兰州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办案人员仔细审查证据,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审查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经查,马某娟遭受诈骗对外转账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马某娟所在公司未依劳动法规定尽到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公司员工遭受网络诈骗、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的责任,且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致公司员工受骗。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公司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不当,遂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兰州中院考虑了马某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准确区分了因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界限,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人民司法、给群众办实事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客观、公正、高效的审结了案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