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喜泉人民法庭依法缺席判决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至7月份,苏某雇佣周某为其运输砂石料,但未能结清运费。2022年1月31日经双方结算,苏某尚欠周某运费15215元,苏某向周某出具欠条约定尽快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苏某一直未付,无奈周某将苏某起诉至景泰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喜泉人民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经过上门送达,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因苏某没有到庭,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苏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被告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运费15215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涉诉占比较大。当事人恶意逃避,躲避债务时有发生,广大群众一定要积极保存关键证据。该案中,被告苏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法对该案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