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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莫耍“小聪明” 虚假陈述“担大责”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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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县法院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

原告宏某诉称,2012年,桂某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某居民小区住宅楼建设项目。该公司将该工程的水电暖及电器安装工程又分包给宏某,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结束后,经宏某与桂某结算,尚欠付宏某工程款408000元,桂某代表该建筑公司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不料,约定期满后,桂某失去联系,该公司也以无法找到桂某为由拒绝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宏某只好以该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宏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其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并对工程款做了结算,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但该建筑公司却反驳称,该公司并未与宏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而是桂某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以该公司名义与工程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又以该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宏某签订分包协议,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到底谁在撒谎?谁在逃避责任?经合议庭讨论,追加桂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经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辩驳及举证质证,合议庭竟然发现原告宏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工程款结算结果这一关键事实的陈述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了其持有的结算单结算数额包括案外人宁某的材料款185000元的事实及桂某已用楼房顶账的事实。上述情节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宏某罚款3000元。

法官释法:人民法院是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威严场所,当事人却明知故犯,“碰瓷”法律,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依据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在接受法庭调查时,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