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和省生态环境厅会签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等工作,提高办案质效,助推督察问题整改。这标志着甘肃省公益诉讼检察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正式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也是省检察院推进生态环保司法保护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
据介绍,该《办法》共十七条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线索移送、交办督办、交办督办工作管理、交办督办线索立案条件、调查中新发现线索移送以及推动社会治理、日常工作配合等内容,对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检察院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有效做法进行总结、固化,对全省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高效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办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的工作方式进行吸收、转化,具有较为充分的实践依据。
《办法》明确了省级层面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的概念及移送方式;规定了省检察院受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后,进行交办督办的具体情形、类别及具体形式,并特别规定了对交办督办线索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要求逐级报备省检察院审查,并增加了有关调查期限的规定,以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办法》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明确了交办督办线索立案条件及类别,专门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的条款,以更好地与《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的工作规定》有机衔接。
《办法》还明确检察机关在对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开展调查时,同级生态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检察院对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公益诉讼线索立案办理情况定期反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等内容;省检察院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建议,可以派员参与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