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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传唤不到庭 浪费司法资源领罚单——定西岷县法院对一起消极应诉、怠于举证的案件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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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定西市岷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关键性证据,导致案件发回,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罚。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岷县法院向李某依法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提供证据出庭应诉,岷县法院依据孙某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后,李某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李某提供涉案关键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


  在本案发回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根据李某的陈述以及提供的关键证据,依法追加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李某主动配合法院联系原告孙某与被告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审结后,岷县法院办案法官张天武向李某严肃指出,其一审时消极应诉、怠于举证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庭审的正常进度,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李某就其消极应诉、怠于举证之行为写出了悔过保证书,保证“......不会出现此类情况,一定积极参与诉讼。”鉴于李某上述行为,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决定对李某罚款1000元。


法官寄语


  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因少数被告消极应诉,在送达、举证、庭审等环节采取回避、冷漠或置之不理的态度,直接导致了送达难、审判效率低、诉讼成本高等不良后果,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实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法官提醒:应诉、举证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是指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所以需要每一位诉讼当事人积极诚信应诉,履行及时提供证据义务,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查明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