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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000余万!陇南公安集中销毁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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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震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月13日,陇南市公安局、武都区公安局联合举行侵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集中销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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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销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采取公开集中、分批次机械破碎、无害化填埋的方式,共销毁假酒3000余瓶,酒箱、酒盒、防伪标签包材3000余套,假冒香烟16万余支,非法添加口服性保健品200余种、1万余粒,总价值2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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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公安对武都辖区内假冒伪劣产品的整治,为我们市场创造了良好的销售环境,销量连年增长,让消费者也喝到了放心酒,以后我们将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净化市场的力度,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喝到放心酒。”酒业工作人员杨俊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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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315集中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活动,提高了烟草市场净化率,维护了国家利益,防止了国家税收流失,也稳定了烟草市场。”陇南市武都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员陈恩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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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链接:销售侵权假冒商品需要承担一定后果,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自己和亲友健康。如果购买了假冒商品,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