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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文旅开展娱乐场所 专项检查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3-20 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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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对城区内网吧、KTV、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娱乐场所开展全覆盖式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营业情况、抽查消费者年龄、查看员工信息、核实场所内疑似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等方式,重点围绕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是否雇佣未成年人、有无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问题展开。检察人员现场提醒娱乐场所经营者、工作人员要合法合规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健康和谐的娱乐环境,并向其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等宣传手册,详细解读手册内容,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本次检查发现,大部分娱乐场所能够遵循相关规定,依法经营,个别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回头看”,巩固和深化整治效果。


今后,会宁县检察院将持续能动履职,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法律监督定位,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文旅、教育、市场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间的长效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社会合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防火墙。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