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印发《甘肃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据悉,全省首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将于2023年6月开始。
《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人民调解协会负责,人民调解协会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对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未成立人民调解协会的市(州)县(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办法》提出,人民调解协会应当结合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人民调解员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原评定单位对其等级予以降级或取消。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降级,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直接取消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