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检察院出台《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案件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适用,提升办案质效,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工作指引》明确,不起诉案件要充分适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要“应用尽用”,不适用要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对不同类别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情形规定,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意见。
《工作指引》明确,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有关单位。在提出检察意见前,可以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共同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在提出检察意见后,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
《工作指引》对涉企业合规审查的不起诉案件作出进一步说明,指出对涉罪企业及其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应当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发展状况和对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依法推动企业合规审查,持续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工作指引》探索建立了“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制度,指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建议,被不起诉人可以承担补植复绿、交通服务、法治宣传、社会公益性劳动或者服务等,检察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安排并实施监督和评估。
《工作指引》还探索性提出赔偿保证金制度,旨在破解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但被害人索要赔偿明显高于合理赔偿范围情形的案件“诉与不诉”难题,进一步促进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