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抓好大保护 协同推进大治理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在4月12日举行的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例体现出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此外,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依托“河长+检察长”等机制,及时发现黄河保护治理问题,协同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督促整治违规取用黄河水
黄河包头段西起包头九原区,距离位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黄河画匠营子饮用水水源地不足60公里。该水源地取水口紧邻黄河岸边,是包头市城市公共供水的主要水源之一,占比81.6%。
包头市A水务公司、B铝业公司、C煤化工公司分别地处包头稀土高新区和九原区。2020年12月,A水务公司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从黄河取水许可水量7000万立方米/年,但其在黄河画匠营子取水口超许可取水,2021年取水量1.78亿立方米。B铝业公司、C煤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从黄河取水2300万立方米、1400万立方米。内蒙古D矿产品经销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固阳县某村范围内打了3眼井。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包头市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走访群众、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初步查明涉案单位的违法问题,遂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查明包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依法审批取水许可、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监管职责。经与包头市水务局进行磋商,水务部门认可负有监管职责,并说明由于城市公共供水区域扩大、人口大幅增加、工业项目用水增加等原因,导致城市用水严重不足,历史遗留问题多,整改难度比较大。
行政机关整改缓慢,违法取水仍在持续,2022年7月,包头市检察院向包头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等,积极整改。
水务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涉案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缴纳罚款;责令涉案企业补缴自来水水资源税;编制了包头市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深度节水规划及分工方案以及A水务公司、B铝业公司整改方案。
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督促水务部门开展取用水排查整治行动,推动诉源治理。水务部门已立案12起,封停封填地下水源井14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严重侵害黄河水资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成因,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确保黄河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检察机关还促进行业治理,推动形成长效保护机制。
监督拆除浮舟确保行洪安全
2012年,为解决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交通通行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河南省濮阳县与山东省东明县间的河面上架设临时浮桥,要求大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浮桥及附属设施,濮阳、东明两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7月,建设单位东明县某浮桥公司仅拆解浮桥,未将浮舟和拖轮清出黄河河道。
2021年黄河汛期期间,浮舟和拖轮被冲离原停放地点,后被浮桥公司拖至黄河河道濮阳段岸边,现场停放的9组浮舟,每组长33米,宽36米,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多次督促浮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浮桥公司缴纳罚款,但浮舟和拖轮一直未被撤走。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河南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指定濮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做好工作。同时,河南省检察院及时向最高检汇报,请最高检协调山东省检察机关给予配合。随后,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
2022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将该案交郑州铁检分院立案办理。经与河南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实地现场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固定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濮阳县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郑州铁检分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尽快处理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等问题,并排查其他类似情形。
随后,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濮阳县人民政府座谈,取得一致意见;与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座谈,建议其全面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县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濮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出台整治方案,将该问题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察问题台账。河南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驻现场实地办公。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浮桥公司形成整治方案。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濮阳县人民政府充分考虑浮舟清运对占用土地的影响,积极补偿群众青苗损失。
2022年4月,浮桥公司将浮舟拖运上岸,切割清运完毕,现场恢复原状,河道恢复原貌。河南省检察院邀请河南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现场回访,确认整改已到位,黄河水利委员会致函河南省检察院表示感谢。濮阳县人民政府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梳理排查出影响行洪问题线索53条,全部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积极履职,同步推进案情调查、协调沟通、跟进监督等工作,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依托“河长+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推动历时多年的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维护黄河安澜。
督促消除黄河干流污染风险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距黄河干流河道西岸10米处的康杨镇烂泥滩非法占地45亩,未办理审批手续,先后建设23栋PC板连栋温室大棚,其中5栋大棚侵占黄河干流河道。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等的规定,对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黄河干流行洪安全。对此,多个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实地勘察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核实公益受损和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情况。
尖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履行防汛职责,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擅自占地建设温室大棚等违法乱建的日常监管,督促农牧和科技部门加强对黄河滩涂用地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同时,督促各行政机关厘清监管职责,协同履职,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时排除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
各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向县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涉河温棚的催告通知书和告知书,对做好拆除涉河温棚、排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等专题研究部署。先后6次约谈违法行为人,细致做好释法说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涉河温棚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涉河温棚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治理、深化协调配合、凝聚协作合力,共同解决了公益损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