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朋友想通过不劳而获实现“一夜暴富”,结果钱没挣着,3人反倒锒铛入狱。近日,酒泉市金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3人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2022年7月,李某某认识的一网友欲收购银行卡为赌博平台跑分,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违法活动,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名下2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密码提供给网友使用。后李某某联系同村朋友吴某某、黎某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实施犯罪支付结算帮助,截至案发,3人提供的账户合计转移资金500余万元,李某某非法获利4300元,吴某某非法获利6118元,黎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
在侦查阶段,办案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认罪认罚,但李某某和黎某某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自己提供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存在疑惑,检察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为其阐明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后,2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金塔县检察院遂将李某某等3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许多人认为自己仅仅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形式。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谨防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