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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犯罪所得1300余万元,犯罪集团32人被判刑!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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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对陈某、李某某等32名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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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陈某等人通过招募卡主提供资金账户,以在不同银行账户间划转、线下取现等方式替他人转移犯罪所得1300余万元,该团伙多次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犯罪所得的犯罪活动,形成了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32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进行转账、提现等转移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对非法所得39.0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各被告手机,银行卡若干,随案备查。


法官提醒:


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但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谋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找他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