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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诉讼,原、被告前后说法不一?原来是虚假陈述,罚!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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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意外发现双方当事人在之前的案件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引发不必要的后续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扰乱正常诉讼秩序。


“假陈述”摊上了“真麻烦”,5月19日下午,庆阳市镇原县法院开出“诚信”罚单,对原、被告分别罚款1000元。


 


简要案情


尚某诉称,其与段某长期合伙收购青贮玉米。2021年,其从某农业公司购得玉米489吨,以段某所经营的养殖场名义销售给某草业公司,草业公司向养殖场全额支付了玉米款。段某通过尚某,向某农业公司支付3万元货款。


按照尚某的说法,某农业公司因迟迟收不到剩余15万余元货款,在次年10月将自己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由尚某支付该笔款项。


尚某无力支付,又将段某起诉到法院,向对方提出追偿,但段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拒绝。


发现端倪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调阅了某农业公司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卷,发现该案原本有两个被告,分别是尚某和段某的养殖场。


作为原告,某农业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被拖欠的货款。然而在庭审中,尚某未提供证据以此表明自己系代表段某养殖场收购并出售玉米,段某亦矢口否认其养殖场参与玉米买卖活动,致某农业公司被迫变更诉请,要求尚某一方给付货款。


据两被告的陈述,法院支持了某农业公司的主张。于是,有了后面尚某起诉追讨玉米款的事儿。


另有他图


段某为何否认参与收购、销售青贮玉米事宜?明明一次性就能将玉米款处理到位,为何会发生二次诉讼?法官心中疑窦丛生,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他,这个案子很可能有问题。


面对法官的询问,段某承认,在去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其和尚某均在关键事实上作了不实陈述。


对此段某的解释是,案子审理期间,恰逢其养殖场办理贷款关口,为了避免影响征信,他和尚某协商约定,让尚某出面将货款还了,不要牵连到养殖场。


段某的说法,得到了尚某的证实。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镇原法院认为,在前案中,段某、尚某二人未向法庭陈述真实事实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妨害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或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且双方悔过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