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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4人获刑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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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朱某某等24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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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3-4元每斤的价格在古浪县海子滩镇自己家中设点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锁阳。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为谋取私利,多次在古浪县海子滩镇、大靖镇周边沙漠内肆意采挖野生锁阳,并将采挖所得野生锁阳贩卖于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2022年4月22日,古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在杨某某住宅院内扣押野生锁阳共1620kg,在朱某某住宅院内扣押野生锁阳1140kg,在谭某某住宅院内扣押野生锁阳410kg。2022年4月25日,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持有的野生锁阳的种属、保护级别、价值及分布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种属:锁阳。2、保护级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价值:2022 年1月-4月制干锁阳平均价格为45元/kg。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上列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上列21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杨某某等2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等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至10000元不等;非法收购的3170kg野生锁阳和违法所得30306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该案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均不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生活中部分群众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保护意识不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善意提醒大家,植物虽无言,法律有话说,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要加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的意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类类以生存的环境,同时凉州区法院将严厉打击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对试图想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敲响警钟,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尊重自然,用法治守护好自然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