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越来越高明,而且也越来越猖獗,以投资理财和生意周转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钱财,不断编造谎言,甚至抛出伪造的收据,当一切骗人的伎俩用尽之时,也就是谎言被戳穿之时。近期,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2.9549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至2022年5月,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他人借钱周转、房屋过户、屯汽油、工地用钱、还信用卡、投资、放贷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2.95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无法归还后逃避外地,拉黑他人微信、电话。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