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酒泉市金塔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叶某家搭建的临时法庭正式开庭,对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沿乡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与路边停放的李某的拖拉机发生剐蹭,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1.56mg/100ml。法院审查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叶某已经70岁,家住距县城50多公里的鼎新镇某村,家中无儿无女且自己行动不便,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遂决定将法庭“搬”进被告人家中。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牢记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控辩双方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案件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
近年来,金塔县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在严格审理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司法便民落实到具体案件中,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将法庭搬进百姓家,将审判窗口前移,切实打通司法便民利民“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