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天祝县委政法委出台《关于组织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探索轻罪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新模式,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实施意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法治和德治结合的理念,坚持宽严相济、教惩结合、区别对待原则,对轻微刑事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通过探索建立“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创新检察机关办案模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真正体现教育惩戒效果,推动主动创稳行动走深走实、“四网融合”(警网+检网+法网+司网)落实落细。
《实施意见》明确,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拟不起诉人应当符合盗窃、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条件,拟不起诉人自愿签署《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确定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和时长,拟不起诉人在下沉城市社区网格“四网融合”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人员的指导下,相关乡镇(社区)等考察联系单位的安排下,按要求完成交通文明劝导、环境卫生整治、社区志愿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联系单位由专人负责对拟不起诉人开展全流程的监督考察,根据拟不起诉人的服务态度、服务时长、综合表现等内容,形成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要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县委政法委统筹安排、牵头抓总,对县检察院拟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进行跟进指导,对乡镇(社区)等考察联系单位督促拟不起诉人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检察院要确定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对象、制定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加强社会公益服务跟进监督、综合运用考察结果等工作。考察单位要明确拟不起诉人社会公益服务岗位、内容、形式、效果,并督促其履行服务内容,对拟不起诉人的社会公益服务质量、效果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