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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获刑!临夏州和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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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夏州和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和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一、马某二等5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一案。经依法审理,被告马某一、马某二等5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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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马某一电话联系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等4人,在和政县某某镇某某村一耕地打洞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月中旬,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另行找到盗掘地点后,与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等5人,在某某乡某某村一耕地,再次打洞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并将每天盗掘的化石与在某某镇某某村盗掘的化石一同藏匿于马某三家中,商定收益均分。3月5日,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某某乡某某村盗掘现场将5人抓获。经依法对马某三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化石23.5袋。


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鉴定,全部化石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分级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这些化石对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结果

经审理,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规定,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进行盗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政县法院在依法严惩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保护的坚定决心与责任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