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甘肃:组织开展第三期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例教学活动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0-25
字号:A A    颜色: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三抓三促”行动,10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组织开展第三期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例教学活动,选取清水县检察院办理的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乙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三起案件,由办案检察官结合实际,寓情入理讲解分析案件,向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干警分享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


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办案检察官:清水县检察院  赵慧


2022年8月31日凌晨4时许,冯某某在清水县某面粉加工厂加工生产面粉时添加面粉增白剂150克。当天18时许,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对生产的小麦面粉抽样送检,9月13日得出检验结论为:样品面粉含过氧化苯甲酰。经查,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冯某某通过用小麦换购方式,向农户销售面粉20余袋,销售金额共计1860元。2022年9月15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案剩余面粉封存扣押。2022年11月7日,清水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清水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清水县检察院从认定过氧化苯甲酰系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入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侦查方向、全面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确保案件快侦速结;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将以案释法教育引导落实在办案全过程,向公益诉讼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提出检察建议,助推食用农产品溯源治理。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大事。检察机关秉持“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的司法理念,一体发挥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形成检察监督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张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办案检察官: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  何磊


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张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斤8至10元不等的价格向武威市凉州区五个镇92户村民出售无标签、散装、自称系某品牌玉米品种的种子4924.4公斤,销售金额9万余元。村民购买种子种植后出现出苗率低、不结籽、植株高矮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减产。经检验和现场田间鉴定,该批种子系劣种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65912.64元。2022年3月18日,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2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该案给农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过程中将帮助涉案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贯穿全程,全力维护受害农户利益;通过提前介入、追赃挽损、追加漏犯、促成和解、综合治理,实现“五位一体”融合履职;办案检察官深挖犯罪,追加漏犯,有效打击了上游犯罪;同时结合办案实际就种子行业监管漏洞向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实现了“办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案件,科学认定生产损失,敦促被告人进行赔偿,最大限度保护农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行政机关提升监管效果,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乙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办案检察官: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  常新义


2022年2月,赵某某饲养的9头牛相继患传染性疾病。经张某甲介绍、联系,张某乙收购第二、第三头病死牛,剥皮、分割后销售给李某。李某将病死牛肉运至其经营的生态牛羊肉店内,与检疫合格的牛肉进行混淆后销售。同时,张某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赵某某剩余的6头病牛收购,送屠宰场屠宰后予以销售。事后,张某乙向张某甲支付好处费2000元。2022年5月27日,酒泉市凉肃州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乙等四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16日,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乙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紧盯涉案牛的死亡原因这一关键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提前介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就牛羊屠宰、检疫规定向被告人释法说理,充分揭露其行为的危害性;通过厘清行政、刑事对“死因不明”的不同认定,做到刑事精准打击;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筑牢食品安全屏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尤其是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源头犯罪,从严惩处,重点打击。落实行刑双向衔接,监督行政主体履职纠错、促进行业合规治理,为服务和保障辖区食品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