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衔接沟通渠道,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促进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实质化解争议,助推平安建设,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衔接机制,形成法检联动化解矛盾的强大合力。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武山县人民法院三方联动,成功协调一起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唐某、杨某向马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唐某、杨某无力偿还,马某遂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由于双方对是否收到借款存在争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该案在第一次审理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因一方当事人不服,再次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情况,法院最终查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并认定借款本金及已归还数额,判令唐某限期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3年,唐某又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存在,但未依法提交,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鉴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过去“各自为战”的做法,立即邀请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原一审法院即武山县人民法院共同参与该案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联动调解的优势。结合法检两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三方多次召集当事人进行远程视频和现场协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达成和解方案,并履行完毕。
出借人得偿债权,借款人减轻诉累,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对两级法院、检察院联动调解的工作方式表示认同与称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