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王某某多次在李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内购买货物,并承诺尽快支付货款,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于今年被诉至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标的较低,可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予以快速化解,遂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将案卷移送至皋兰县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室。2023年7月5日,皋兰县综治中心诉调对接室委派皋兰县石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当事人行动不便,前期调解采用电话形式。
经了解,王某某是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人员,日常所购五金杂物皆用于工程建设,王某某认为该笔欠款应由建筑公司支付或者待公司向其转账后再向李某某支付,李某某不予认同。调解员向王某某表明,销货清单仅系王某某个人签署,无公司追认,应由其个人承担支付义务,若王某某能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则另当别论。
王某某表示,自己暂时无能力支付。一年前他在驱车前往某地的路上不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下肢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已在家待业一年有余,家中仅有薄地几分,全由妻子打理,再无其他收入来源。调解员闻其所言深表同情,但法律应当维护公平正义,王某某欠款是事实,理应支付费用,考虑到王某某现实遭遇,调解员提出双方可就还款日期进行协商,此提议获得当事双方同意。
在最后一次调解中,调解员采用视频连线的形式,核实双方身份信息,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最终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调解员将调解笔录与协议推送至当事人双方微信,双方在微信上签字确认后线上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至此,该纠纷成功化解。
皋兰县石洞镇调解人员依托远程视频形式进行调处,在调解过程中有效沟通疏导,准确释法析理,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缩短了诉讼时长,灵活运用解纷平台将主动创安主动创稳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