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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审判职能 守护食品安全——兰州法院2023年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概述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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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兰州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刑事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确保百姓食品安全。


2023年,兰州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30件65人。从审理的相关案件来看,多发于副食类、肉类制品、功能性饮料、含有违规药物的减肥产品以及保健品等食品类别。在新型功能性饮料中添加国家管控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娱乐场所内进行售卖;从网络等渠道购进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用品,通过成人用品店以及自动贩卖机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售卖;销售含有有毒物质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品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制造销售假烟、假酒等。上述行为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


兰州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运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在判处罪犯有期徒刑的同时,除追缴其违法所得外,还根据被告人销售金额等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罚金,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何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院结合何某某的销售金额等犯罪情节,以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800元。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姚某、宋某、李某、何某某、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对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宋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50000元。对从犯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依法审理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比例原则,依据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实现惩戒效果和赔偿要求的平衡。对于涉毒害食品犯罪案件,不仅要对被告进行刑事处罚,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因犯罪行为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通过提高处罚力度和增加违法成本,有效地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罪犯再犯的可能性。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销售领域执业禁止机制,“处罚到人”,对违法犯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的同时,依法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并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诚信惩戒措施,对违法者实行行业禁入。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许某、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法院以许某、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判决许某、黄某二人终生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判决许某支付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2000元;许某、黄某承担支付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连带责任,共计49000元。


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责任重大、十分紧迫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扎实推进的艰巨任务。兰州法院将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力度,坚持能动司法,用好司法建议,通过“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方式,实现抓前端、治未病,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