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张某以买货车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许某借款15000元。2023年11月,张某偿还借款4990元,剩余10010元至今未偿还,许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景泰县综治中心调解员王明安接到该案件后,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约定2023年12月8日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向张某释明不及时还款的严重法律后果以及对个人征信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认真倾听许某的意见建议。张某表示“我愿意还款,但暂时比较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许某说“希望张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面对调解中出现的矛盾情况,调解员对许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希望能够考虑到张某的实际困难。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张某于2024年2月8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6000元,原告许某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调解的有效性,该案已申请司法确认,纠纷得以高效、圆满化解。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该认真履行,不能随意毁约,共同维护合法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