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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一)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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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通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物业公司


被申请人:市某局


申请人从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7月22日,某检验研究院对乘客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因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轿厢与井道壁距离、紧急照明等项目不符合要求,判定所检10部乘客电梯均为不合格。申请人因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审理重点有两个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因疫情原因导致检测延误,申请人所谓违法使用乃不可预测之客观障碍所致”的问题能否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实际管理人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特种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危险性,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均有严格规定,且应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明知案涉10部电梯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案涉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告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申请人自2021年7月乘客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以来至2021年12月被申请人检查前,长时间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被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地2021年疫情仅在10月下旬突发,11月中旬即得到有效控制,其余时段并未明显影响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更未影响检验机构的工作开展。申请人所谓因疫情原因导致检测延误不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障碍。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种设备管理人应当尽职尽责,维护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加大监管力度、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整治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等违法行为。电梯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要大力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单位的行政指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