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通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三:王某某不服市某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某某,系王某配偶
被申请人:市某局
第三人: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全体员工点名时,发现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王某不在现场,后发现王某在市某景区值班的文物库房内昏迷,遂即送往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王某为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吸入性肺炎。2021年12月13日,王某女儿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还是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关于王某的用人单位是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还是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问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经复议机关查明:1.虽然被申请人提供的是经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盖章的工资表,但工资实际上是由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且根据王某某提供的银行短信,证实王某在接受治疗期间,由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每月继续向王某发放工资。2.考勤表由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王某工作期间接受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考勤管理。3.2021年12月18日,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王某优秀员工证明。因此,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和王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王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经调查,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冬季安排职工分两组值班,要求上班期间不得擅自回家。王某按照单位轮岗值班安排,于2020年12月12日至14日在景区值班。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夜间值班区域主要分布在馆内大门口、文物库房、陈列厅等地。2020年12月14日早上8时40分左右,王某是在其值班的文物库房被发现的,市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为王某安排的文物库房,既是休息宿舍,又是夜间值班的场所,且为履行值班职责期间。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案中,王某受伤害的地点和时间是否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审理本案的关键,办案人员通过实地调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查看,并在事故发生地举行听证,查明案件事实,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奠定了扎实基础。办案人员以审慎的态度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为受伤职工争取到工伤赔偿,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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